趙國材
魏鏞學長係政治大學在台灣復校後首屆畢業生,在外交系時,因屆別差距過大,始終緣慳一面。俟我返國開國建會,參加政治外交組分組研究會,始初次與魏學長討論外交問題,他之政治見解與我之法律見解雷同。美國「中國通」鮑大可[1](A. Doak Barnett, 1921-1999)應邀前來台北訪問,時我執教並任政治大學外交系主任,那時魏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,宴請鮑大可,邀我作陪,只請幾位,他很講究體制,注重細節,務求完善,飯後我們討論區域形勢和周邊環境、共同關注的外交問題、中美台關係之變化和改善,深入交換意見。魏頗自負,令人感覺有個人英雄主義的氣概。嗣後他擔任國民黨「革命實踐研究院」副主任、主任時,即聘我擔任外交講座,旋又請我擔任研究班輔導委員。在他創立「前瞻政策研究中心」(Vanguard 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 )後,亦三番兩次邀我擔任引言人,參加座談[2];召開大型兩岸關係國際會議,又邀我撰寫會議論文[3]。我們曾分道前往美國參加「倫敦國際戰略研究院」(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trategic Studies, IISS)[4]年會。一九九七年,他任「中美文經協會」(Sino-American Cultural and Economic Association)理事長,時我任理事;翌年,他連任,請我做秘書長,不論邀請、接待或宴請外賓,他必親自審定請柬、菜單,察看現場,安排座次,一切準備妥善,務求完美,無奈巧婦難為無米之炊。現在教大學,表面看來似乎環境單純,實質政治介入學術,暗潮洶湧。有一陣子,令我深感師嚴生少,朽木難雕,擬乘筏桴海,重作馮婦。他為我寫了一封強而有力之推薦函,雖求職得尋,惟仔細思量,終於打消念頭。
學長以國士禮我,愧無以報,聊誌往事,答謝尊重,如水朋交,珍貴友誼,歷歷在目,思之淒耿。
人生橫逆何為乎屢招?以忠黨愛國自許,對國家民族立場堅定。一生治學做事,認真爽直,全力以赴,從不懈怠。在學術理論上,有創見;在行政和黨務上,有興革;乃至國會立法等不同領域中,皆有績效。他講求經世致用,議論博通今古,嘗憂心國家亂象,撰文針砭時弊,並於國民黨重要會議中,屢次仗義執言,痛批乖謬,轉因之為累。
生平與學經歷
魏鏞(一九三六-二○○四),字震宇,湖北省黃岡縣人,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生。自幼聰穎,勤敏好學,童年在四川鄉間度過,後隨父母親來台。先後畢業於建國高中、政治大學外交系。其為政治大學在台灣復校後首屆,亦即第十九屆畢業生。旋考取外交官領事人員特種考試資格,任外交部條約司科員。一九六二年赴美國留學,獲奧瑞岡大學國際關係學碩士、政治學博士。
魏鏞在美國任教多年,任內華達大學政治系講師、助教授;曼菲斯州立大學政治副教授、教授兼政治系研究部主席及亞洲研究委員會主席;密西根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;哥倫比亞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;布魯金斯研究訪問學者;政治大學政治系國家客座副教授、兼任教授。一九七四年獲選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國家研究員,一九九九至二○○○年獲邀擔任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所「傑出客座研究員」。
一九七二年膺選美國傑出教育家,一九七七年為美國艾森豪基金會中華民國獲獎人,一九八七年獲頒行政院服務獎章,一九九一年獲得北美華人協會傑出成就獎,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兩度獲得光華獎章,二○○○年獲得行政院研考一等獎章。
一九七五年,應行政院長蔣經國之邀,回國任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主任、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及台大政治系兼任教授。後來一九七六年至八八年,出任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,歷經蔣經國、孫運璿、俞國華三任院長,在任內吸收美國行政考核制度進行革新,將行政計畫觀念轉化為各級機關之具體施政計畫作業模式,並建立行政機關管制考核制度,推動行政作業電腦化,發展「政府出版品制度」,引進社會科學民意調查方式進行國情調查,規劃並執行社會科學人才培育方案,對我國行政現代化卓有建樹。
一九七八年十二月,中美斷交,行政院院長孫運璿指派為我方代表之一,參與中美關係談判,提出建言,對日後「台灣關係法」之制定及中美關係之穩定發展,貢獻良多。
一九八八年,任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副主任、主任,前後培訓國民黨菁英五千兩百餘人,同時推動革實院業務電腦化與政策研究工作,著有績效。一九九○年辭卸黨職,返回學術界,轉任交通大學教授兼共同科主任,規劃該校人文社會學院並成立傳播科技研究所。
秉書生報國之初衷,於一九九一年二月成立「前瞻文教基金會」。十餘年來,召開多次有關兩岸與國際關係之大型國際學術會議,並因應時事發展,選定議題,即時邀請各黨各派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舉辦「前瞻論壇」,以立場公正客觀,樹立良好口碑。
一九九二年,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,並擔任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委員,在立委任期內全力推動全民健保法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、工作平等法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各項社會福利法案。
一九九五年重返交通大學兼任教授,並繼續在台灣大學政治系授課。曾任「中國政治學會」理事長、「中國國際法學會」監事、一九九七年當選「中美文化經濟協會」理事長,對中美文化交流貢獻卓著。二○○二年自交通大學退休,轉教世新大學,並在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擔任講座。
學術創見與成就
研究是指學者為對某一特定人類知識,探索求得確實的答案,所做的閱讀、觀察、分析歸納和反覆思考過程。學者的存在,他的著述是他不朽的證據。
魏學長學有專長,能以致用,關於人才之更迭及新陳代謝,他發覺「先進國家人才之消長如摩天輪式之旋轉,由下而上;發展中國家人才之消長如走馬燈式之旋轉,左右換位。」他學術創見與成就,舉其大者約有下列數端:
一、融匯貫通社會科學各科
社會科學是研究人在群體當中互動行為的科學。魏學長畢生投注之研究領域相當廣泛,包括公共政策、政治行為、政黨政治、國際政治、兩岸關係等。他在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○年間寫的「社會科學的性質及發展趨勢」[5],融匯貫通社會科學各科,體大思精,學科通明,自有其一定的分量。我之所以不憚其煩地細釋茲篇,目的乃在促請學者的注意。
從討論社會科學的性質、研究對象、發展經過、社會科學的分類及各科的內涵、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、到分析社會科學與現代科學的關係。他指出傳統性國際關係的研究建立在外交史、國際法以及國際組織三個項目之中。就專注外交史的學者而言,研究國際關係便是研究國與國間交往的歷史;就專治國際法的學者而言,國際關係之研究當以國際法為依歸,由此而探討國與國之間規範性的關係;就專修國際組織之專家學者而論,研究國際關係當以國與國之間交往之具體結構,即從國際組織之分析著手。並指出現代的行為學派,把國際關係看成是一種研究國與國之間互動的一種行為科學。
總結時,他陳述兩點意見:第一、社會科學各科之中,也有種種意見不同的學派和理論,欲求對各種社會科學獲得更進一步的了解,仍須再研讀各科學者的專著。第二、社會科學是一門日新月異、急速發展的新科學,我們必須不斷的吸收新知識,接受新觀念,方能保持對這門科學的高度認識與瞭解。他認為做為一個歷史悠久、文化延綿的國家,我們實該因應這種社會科學發展的新趨勢,而全力推動有關這門科學的研究,使我們在未來世界社會科學的發展史上能佔一席之地。
二、首創「多體制國家」理論
自一九七○年代起,他在美國執教時,便陸續在著名國際政治學國際關係及國際法期刊發表專論多篇,廣為學者援引與討論。從一九七六年起,他便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及研討會上,提出極具分量之論文。
魏鏞首創「多體制國家」(Multi-System Nations)理論[6],主張一國由兩個以上或多種不同之政治體制所組成,試圖提出解決多體制國際法人地位之新概念:「政治實體」(Political Entity)及「民族內國協」(Intra-national Commonwealth)。
在「分裂國家與國際法:政治現實與法律實踐」一文中,他以為解決多體制國家問題,國際法之創新必須包括以下六點[7]:
(一)國際法應是國際關係中之穩定而非不穩定的因素。
(二)國際法不應被用為達成那些使用武力所不足以達成之目標的工具。
(三)分裂國家的承認與代表不應是一零和博弈,亦即其他國家不應被迫承認分裂國家中的一個體制,並接受這依體制對全國領土的主張,包括那些其並未控制的部分。
(四)第三國應該承認分裂國家的所有體制,而不需要承認或否認他們對超越其有效控制下領土的主張。
(五)所有第三國都不應在分裂國家的統一問題上採取立場,既不促成亦不阻止分裂國家的不同部分,統一成為單一國。
(六)對分裂國家的多重承認原則,亦應擴及於分裂國家在聯合國及所有國際組織中的多重代表上。
緣以國家可按不同之標準作不同之分類,如按國家之結構情形,可分為「單一國」與「複合國」。「單一國」可再分為:「純粹單一國」與「聯合單一國」。「複合國」又可再分為:「君合國」、「政合國」與「聯邦國」。
「君合國」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國家共戴一君,內政各自獨立,對外關係合為一體,以共治者之名義進行活動;「政合國」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國家,依偶然之事實,聯合於一個君主之下,內政外交各不相連,各自保有獨立之國際人格;「君合國」與「政合國」都是國際法主體,而「君合國成員」、「政合國成員」則非國際法主體,例如歷史上之奧匈帝國及瑞典挪威王國;「聯邦國」是由兩個以上或多個聯邦成員組成之國家聯合,組織一個中央政府,對於各邦及其人民直接行使權力;「聯邦」是國際法主體,而「聯邦成員」則非國際法主體,例如美國。
他將承認問題與統一問題分開,認為是多體制國家理論之關鍵。認為多體制國家兩實體的統一問題,無論如何,應以和平方式來解決,並應依雙方人民之自由意願來決定。「多體制國家」理論,在台灣地區,沒有被政府採納成為政策,故缺乏政治力量為之推動;反之,卻為大陸所斟酌參採,變成「一國兩制」(One Country, Two Systems)[8]。
三、提出「雙重承認」構想
魏鏞雖非專攻國際法者,但對國際法興趣濃厚,尤其對國際法上承認問題了解深入,曾提出「雙重承認」(Dual Recognition)[9]的構想,即第三國得同時對台海兩岸政府分別加以承認,是以主張多體制國家兩實體之國際人格,應各自在有效管轄之領土範圍內,為其他國家所承認。多體制國家兩實體在國際組織中,亦應享有平等的代表權。他解釋多體制國家對雙重承認的態度是「容忍」而非「接受」,他的主張,一度引起國內外廣泛討論,對中華民國政府之外交政策及大陸政策之形成,即我國外交政策與大陸政策孰輕孰重有所影響。無奈我政府對此建議採納過遲,俟與世界重要國家均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後始予推行,又遭中國強烈反對,終未成功。
四、撰寫「科學、人才、與現代化」
他係少數學優而仕,仕退而學者,其在社會科學及菁英理論及兩岸關係等領域之研究成果,悉為海內外學術界所肯定,對台灣地區之行為科學、公共政策研究及實際政治運作亦產生影響。一九八○年他以累積的實務經驗撰寫「科學、人才、與現代化」一書[10]。
五、未完成的政治行為的分析
他擬撰寫之世新大學講義--「政治行為的十二堂課」。包括:(1)為何會有那麼多人追求權力?政治現象之行為面觀察。(2)政治現象行為分析法:理論與方法。(3)信仰、意識型態與政治行為:政治文化對行為之影響。(4)人、神、妖:政治行為之潛意識與「基本需要」理論分析。(5)p}d}r=P:挫折之政治心靈及其行為之解析。(6)政治暴力:暴亂、革命及口頭暨肢體暴力之心理及社會因子。(7)有與無之政治:生活條件對政治行為之影響。(8)技術之可移轉性:從政抉擇之社會經濟分析。(9)領袖與群眾:從菁英與群眾互動看政治發展過程。(10)社會流動與政治行為:留學、移民與全球化,對政治行為及發展之影響。(11)政治參與及投票行為:制度化競爭的行為分析。(12)動員、衝突及轉型:台灣地區政治發展的行為層面剖析。可惜只完成三講[11],分別為:(1)人類為何追求權力?討論何謂權力以及人類為何熱衷追求權力,這樣特殊人格,在社會中是多是少?而從哲學、制度、歷史、行為四項研究方法,探討之。(2)父與子之權力衝突:從中外歷史可以窺知,權貴家庭充滿不信任與猜疑,其中尤以父子關係之權力衝突最為嚴重。雙方對立有時並不明顯,而是在互相猜疑中進行,等到不信任程度升高到一定階段,便一發不可收拾。(3)病態心理學與政治行為:美國學者拉斯威爾(Harold D. Lasswell)繼承佛洛伊德(Sigmund Freud)的病態心理學,深入挖掘政治人物之內心世界,闢出一條完全不同之研究途徑。研究發現,政治人物不但不偉大,還可能是一群有極大私人挫折甚至心理疾病之人。
從政與做學問
不論從政或做學問要有績效,兩者都得認真地工作。但從政與做學問不大相同:第一,從政,有終南捷徑,蒙長官青睞得以倖進;治學,要實事求是,無捷徑,無法速成,也不能投機取巧。第二,從政,權勢大、好處多,一人得道,雞犬升天;治學,要長期坐冷板凳,奈得住寂寞淒清。第三,從政,操諸在人,所謂趙孟能貴亦能賤之;治學,操諸在己,一分耕耘,一分收穫,不必俯仰由人。
說實在,魏學長見識過人,有理想,有抱負,也有能力,但未為大用。苟能天假以年,專注於學術鑽研或領導學術研究,成就必更大,可惜晚期未能集中精力將平生積學筆之於書,卻把太多精力耗費於無實質意義之競選活動上。他的才識學養足以著典籍,美志未遂,沒有寫畢這本「政治行為的十二堂課」,不僅是他個人的損失,也是我國學術界的重大損失。
寒冬有盡春無盡,落了雪花見春花。魏學長多才藝,於教學研究之餘,喜練書法及繪畫,書法一筆不苟,端整如其人;描繪駿馬、蝦與黑面琵鷺圖,融合國畫與西畫技巧,栩栩如生。
人生如寄,才志之美,所以能不朽於後世者,耑賴遺文傳世耳。嗚呼學長!何死不逢時耶?生何碌碌,功在黨國;死何寂寂,國家無言。仗義守志,朝廷弗愍,使者弗弔,褒揚弗有,偘公不義,天道寧論?!
(原載於《傳記文學》民國93年6月第505期,頁112-119)
[1] 鮑大可(A. Doak Barnett, 1921-1999)著名的美國「中國通」,上海出生,在中國生活多年。一九四二年耶魯大學畢業,一九四七年佛蘭克林-馬歇爾學院博士。「芝加哥每日新聞」報記者,採訪亞非會議;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,美國國務院中國問題諮詢組成員。一九六○年代,鮑大可著「共產黨中國與亞洲」一書,有助於美國各界開始反思對華政策,影響很大。一九六六年富布賴特聽證會,鮑大可、費正清等提出了對中國「遏制而不員孤立」的辦法;又應聘任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高等國際關係研究院(SAIS)的中國講座,奧克森伯格和李侃如都是鮑大可的門生,老師的思想傾向直接影響學生,透過培養學生來影響美國對華政策的制訂和執行,從而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。一九六九年任布魯金斯研究所高級研究,美中關係全國委員會理會主席、美國社會科學理事會、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等組織的重要成員。著有:「共產主義經濟戰略:大陸中國的興起」(一九五九)、「共產黨中國的展望」(一九六二)、「共產黨掌權前夜的中國」(一九六三)、「共產黨中國的初期1949—1955」(一九六四)、「共產黨中國的幹部、官僚政治和政治權力」(一九六七)、「毛以後的中國」(一九七○)、「美國對華新政策」(一九七○)。編有:「亞洲共產黨的各種戰略:政府和政黨的比較分析」(一九六三)、「在世界事務中的美國和共產黨中國」(一九六六)、「中共執行中的政治方針」(一九七○)、與賴肖爾合編,「美國與中國:下一個十年」(一九七○)。
[2] 魏鏞等,「美國政府對華政策之可能演變及政策因應分析」(台北:前瞻政策研究中心,二○○二)。
[3] J. K. T. Chao, “The Evolution of Sovereignty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,”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ross-Taiwan-Strait Relations, Vanguard Foundation, Taipei, 17-18 May 1996.
[4] 「倫敦國際戰略研究院」是由英國學者於一九五八年在倫敦成立的一個獨立的民間研究機構,一九六四年起始成為國際性研究機構,珼由英、美、法、德等國的代表組成,客座研究員來自世界各地的高水準專家,分析當前世界戰略形勢,專注軍事戰略和防務政策的研究,國際情況的交流和國際安全問題的探討,每年提出報告,出版刊物和發表論文。
[5] 魏鏞,「社會科學的性質及發展趨勢」,「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」,(台北:台灣商務印書館,民國六十年),第一冊、社會學,頁一-九二。這篇專論是在台灣商務印書館王雲五、政治大學校長劉季洪,以及羅孟浩教授督促中寫成的,耗時年餘,期間曾就本文構想及內容,與其美國田納西州曼菲斯州立大學的同事史巴茲伍(Roger Spotwood)、麥護(H. R. Mahood)及施友佛(Jacob Silver)等討論而撰。
[6] Yung Wei, “Divid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: Political Reality and Legal Practice,” Multi- 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, pp. 186-187; Yung Wei, “From ‘Multi-System Nations’ to ‘Linkage Communities’: A New Conceptual Scheme for the Integration of Divided Nations,” Issues and Studies, Vol. 33, No. 10 (October 1997), pp. 1-19; Yung Wei, “Recognition of Divided States: Impl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oncepts of ‘Multi-System Nations’, ‘Political Entities,’ and ‘Intra-National Commonwealth,’” International Lawyer, 34 (Fall 2000), pp. 997-1011.
[7] Yung Wei, “Divid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: Political Reality and Legal Practice,” Multi-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, pp. 186-187.楊天行,「多體制國家理論初探──特別就中國個例分析」,(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碩士論文,民國七十三年一月),頁八三-八四,一六一-一六六。
[8] 肖蔚云主編,「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」,(北京:北京大學出版社,一九九○),pp.1-42;肖蔚云主編,「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律制度」,(北京:北京大學出版社,一九九三),頁一-二二;Ieong Wan Chong, Ieong Sao Leng, et al., “One Country , Two Systems” and the Macao SAR (Macao: Centre for Macau Studies, University of Macau, 2004), pp.255-347.
[9] Yung Wei, “Divid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: Political Reality and Legal Practice,” Multi-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, p. 187.國際法上之承認,基本上係主觀之政治衡量,承認後即產生法律效果;要造成「雙重承認」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,缺一不可:(1)與中華民國有邦交之國家,在承認中華民國後,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;(2)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邦交之國家,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後,亦承認中華民國;(3)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接受並願與此第三國建交。趙國材,「從國際法觀點論一國兩實體與雙重承認問題」,「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」第六卷(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年),頁七六-九○。
[10] 魏鏞,「科學、人才、與現代化」,(台北:學生書局,民國六十九年)。
[11] 魏鏞,「魏鏞教授的最後三堂課」,(台北:天下文化,二○○四年)。